用户讨论:Glu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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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阁下日常之翻译编辑[编辑]

注意到阁下的翻译编辑,感谢对维基百科的贡献。惟需提醒阁下CC BY-SA要求,您应最低限度提供至翻译版本来源(如英文维基百科)的编辑历史连结如en:Special:PageHistory/LLaMA等,“本次编辑主要来源,英语维基百科对应条目”未能符合CC协议的署名(BY)要求。敬请注意。--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4:34 (UTC)[回复]

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复]
过往您建立的条目应可在讨论页补上{{Translated page}}模板达成有关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复]
好,我查一下补上。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复]

RFDA[编辑]

我想如果您也认可比原方针好一点,另一方也接受这个方案,不如我们先按照这个方案去公示?确保讨论结果不是无共识,然后再讨论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复]

  • 好像与原方针和历史案例有些冲突。见在下在方针讨论页,关于“事件”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可能应该如下解读部分。在下目前只准备给出对各种方案的评论,不准备另提方案。在下觉得让事情进展慢一点,让更多人看见讨论的细节。毕竟这件事于比较大的争议有关。 有关人士可能还没看到, 没有看到他们的评论。
  • 在下认为暂时先不公示任何一个提案, 多听听不同意见, 慢慢沟通。 感觉如原方针在符合历史案例条件的清晰化,无法达成共识,就算了, 不改了。将行政员终止联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这次讨论记录下来,以便将来继续探讨,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认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员权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样。 谢谢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复]
    提案只要有反对,就难以通过,与其最后什么都没有改,不如一点一点去改。举例WP:VPP#修订WP:BANEX,原先以英维版本公示,后来有反对意见,折中之后已经可以公示,但原英维方案支持者坚决反对任何让步,结果就是最后一锤定音现行方针无误无需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复]
    在下感觉折中案“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冲突。不知有什么方法改进这个冲突。目前的情况,我更希望采用原来版本。多谢沟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所举证据需要事件发生后尝试沟通过,但只要有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投票。沟通的定义是任何向管理员的发言都是尝试沟通,无效的定义是未获得回应、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理解谅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复]
    • 申请人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后才开始尝试沟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后才开始沟通, 是否满足条件?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 ...(不是“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只要NoteforRFDA后,进行沟通,48小时后是满足条件的。与折中案冲突?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沟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决定的,不需要社群认定。与折中案注1(征求社群定义)有可能的冲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复]
      这样改如何?
      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复]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 但是 NoteforRFDA发生之后, 尝试沟通不到48小时。 按原方针和以往案例,会认为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满足了折中案的条件,好像放得太宽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复]
      所谓征求社群定义的意思希望你们现在讨论出这个沟通无效到底是什么,写明在方针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复]
      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一直在讨论这个沟通无效的定义,在下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原告认为沟通无效。 感觉AINH去掉硬条件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有共识,那就是一个进步。在下个人觉得应该在有共识以后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复]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沟通无效,另一方坚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让步,保留沟通无效但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结果可能就是无共识,维持原样,不如先对沟通无效做出定义,比原方针好一点。简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须满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复]
      认同。谢谢。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维持原样 - 按历史案件的惯例来判断。--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复]
      认同: @桐生ここ"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提案人认为所列罪状成立及沟通无效后提报到互助客栈。" --- 至少历史案例中,似乎绝大多数争议并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沟通解决。--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复]

提醒您,请您日后避免在他人对您的发言做出回应之后大幅修改您自己的发言,因为此举容易造成误会。如欲做出意见之补充或修正,请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删旧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误解。感谢您的配合,祝您编辑愉快。-Peacearth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回复]

谢谢, 会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补充说明,主要是感觉不会变化我自己的原来的意思,不会对后来回复产生扭曲的后果。看来这样也不好。会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复]

邀请参与中文维基百科管治相关讨论[编辑]

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意向调查经已结束,调整管理人员上任标准容许用户获得临时管理员权限设立仲裁委员会修订管理员长期无活动解任方针已获社群共识采纳,目前正在讨论实行的细节。请踊跃参与以上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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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世界末日 (辣椒)页面存废讨论通知[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Draft:世界末日 (辣椒)”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页面存废模板,讨论是因为有编者认为页面不适合维基百科。请参与页面存废讨论,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在讨论期间欢迎继续完善原先的页面,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回复]

管理人员选举及问卷进行中[编辑]

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选举正在进行,ASidATannedBurgerManchiuUjuiUjuMandan四名用户参选管理员,另有行政员AT参选监督员。投票期为2024年5月29日6月12日,诚邀您踊跃参与投票并表达对候选人的意见。

请注意管理人员选举无当选限额,各候选人分开计票,支持票不限于一票。

投票连结 · 管理人员选举问答


社群亦正就未来仲裁委员会对管理人员除权的权力进行问卷调查,您可在上方投票链接找到表单匿名表达意见,或直接前往讨论页发表意见。


回馈请求服务已上线,诚邀您订阅有兴趣参与有关讨论的话题。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14 (UTC)[回复]

re[编辑]

谢谢您。敬佩您在形成共识的一系列讨论的努力。这些都不容易⋯⋯我想起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尊重共识及促进形成共识不易⋯⋯-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52 (UTC)[回复]

非常感谢您的鼓励。--Gluo88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0:06 (UTC)[回复]

2024年5月[编辑]

停止图标
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提醒后(Special:PermaLink/82824094#关于您的相关提报)继续此类行为(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0584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2)、发出与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方针及Wikipedia:共识相悖言论后(Special:Diff/82818268)继续试图强行曲解两方针与(Special:Diff/82820455)、长期违反CC-BY-SA署名要求经提醒后(Special:PermaLink/82824094#关于阁下日常之翻译编辑)仍不能满足最低版权要求(神经图灵机提示工程等)、加入来源中没有内容(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您已被无限期禁止编辑某些命名空间((条目)、Wikipedia和Wikipedia talk)。
如果您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可获解封,请阅读封禁申诉指导,然后在讨论页上的封禁通知下添加以下文字:{{unblock|您的理由 ~~~~}}。若您重新注册账户使用匿名身份在讨论页申诉,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您用作申诉的账户亦会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回复]

此用户正请求管理员对当前封禁作出复检或者回应相关提问: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您的理由

在下决定就此不当封禁并且是沟通不当之封禁, 提出申诉,理据如下:

  1. 关于“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在下确实曾在去年十月份,因可能的删改留言行为而受管理员提醒。有关方针如下:我们应该尽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见,因为其他用户可能已利用编辑差异来引用您的留言(参见上面章节),或可能已就您的言论作出了回应。所以在提交留言前,请先使用“显示预览”来检查自己的留言是否有出错的地方。更改或删除已有回应的留言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因为该回应文字可能会不再配合您更改后的留言而删除留言则会使回应文字置在另一留言之下,别人阅读留言时便会有疑惑的地方。以下提供数种方法以解决这些问题...明确强调的是: 不应以更改先前意见扭曲已回应之留言。管理员Peacearth君的提醒指出的也是: 不应大幅度修改自己先前意见,以造成已回复的留言被扭曲。Mys 721tx君经“独立调查”以本人五月份部分的几次整理发言之编辑,认定为继续此类扰乱讨论秩序之编辑,并实行封禁。然而从上述相关链接:“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我们可以看到, 这三则有删改留言或编辑位置,但他人从未针对该段落的内容进行回复,故达不到“扭曲或扰乱讨论秩序之效果。至于“special:Diff/82840584”,本人是听从Ericliu1912君意见进行的修正,应可按善意推定本人是做维护工作,而非扰乱讨论。该则理由的封禁,本人认为明显不当,并曲解了TPG指引与去年Peacearth君的提醒内容主旨(防止修改留言以扭曲他人言论,而非不能在合理的前提下调整相关留言)。同时此则封禁理由可能构成轻率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即“没有假定善意、被情绪影响、不熟悉规则、未经论证的评论、逻辑谬误(尤为滑坡谬误)等均是常见的轻率指控成因。涉事用户通常未必能在强烈情感下作出客观判断,更可能会因此而忽略了重要的推论步骤,从而出现误判和轻率指控。
  2. 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根据中文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维基百科制定有方针与指引,但并非板上钉钉不可更改,其内容和解释可以逐渐发展完善。方针与指引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 比字面措辞更为重要,并且有时为了改善维基百科允许例外的出现。请您大胆但不要轻率地去编辑、移动或修改条目,也不要苦恼无意所犯的过失,因为页面的每次更改都会被保存,因此所有错误都能被轻易的改正。有用户如@桐生ここ君则认为, 在下言论属基于现实资料的,对共识概念的个人理解发表看法,而非试图曲解方针。维基百科亦非官僚体制,应该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来化解用户之间方针理解上的分歧,而不是仅按各自个人理解来解读的方针和程序。如果管理员将与自己对目前政策解读有分歧但基于改善目的之言论, 以个人理解来定性为“曲解方针”“扰乱讨论”, 将对社群用户参与讨论形成自我审查,从而对社区讨论造成不良影响
  3. 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在下提供Translate模板:提示工程该则讨论于本年1月份,已经其他用户添加Translated模板。何处违规(请解释)? 而神经图灵机本人确实因疏忽未提供Translate,但在未有任何提醒,更没有任何有关“翻译时忘记加入Translated可定性为严重扰乱”的提醒、警告(即可能造成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前提下,管理员mys 721tx君直接将在下不限期编辑禁止, 是明显过重的。
    1. 同时, 罗素悖论(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 中都是有来源内容,带有参考资料的。何处违规(请解释)?
    2. 数理逻辑 (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内容中的没有参考资料的部分,主要是根据原文所指向的多个条目链接和英维对应条目的信息,对原文不准确或错误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变动不大。我仍认为这属于合理推定内容,并符合社群惯例。
  4. 除上述封禁瑕疵外,在下此前从未曾受到不得增添未有来源内容之讨论页警告等可能会受到封禁之通知提醒,管理员直接对在下予以不限期封禁, 恐有违方针中“教育用户熟知相关政策”的目的同“封禁应是最后手段”之规范。在下询问第三方管理员Ericliu1912君亦认为此封禁过重或不妥。
  5. 综上所述,依据封禁政策:
    1. “...封禁对用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基于可被复检的证据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所有封禁理据应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管理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情况
    2. “管理员须在执行封禁时提供清晰、具体的理据说明封禁理由,并应避免使用术语,以确保被封禁的用户能理解相关规范。
    3. ”“不限期封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 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
在下认为,上述封禁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导致当事管理员没有按方针充分熟悉具体情况, 进而有违方针“封禁始终为最后手段”。 在下请求第三方管理员审查上方理据,解除相关页面明显不当之封禁。
同时要求当事管理员@Mys 721tx君必须回应并解释上方无用户提报情况下Mys 721tx君“自已调查”发现的”却明显具有瑕疵之理据论点的每一个diff逐条diff回应和解释在下以上对diff封禁理据的质疑。 欢迎第三方用户发表意见。——Gluo88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9:58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我不确定自己算不算“第三方管理员”?上面有关共识方针的讨论,我也有参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4日 (二) 18:58 (UTC)[回复]
我印象中,封禁申诉的处理方式是由其他管理员确认,我不确定是否可以在封禁申诉中,要求原来进行封禁的管理员回答问题的。--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02:50 (UTC)[回复]

非常感谢各位发表的意见,

  1. 在下支持@Lanwi1@Shwangtianyuan提出管理员不应在裁决问题过于激进、刻薄进而引起强烈争议的说法。就这起案件而言,上文所述封禁瑕疵、曲解方针、未经正当沟通、有违“封禁是最后手段”的行事做法,若属实显不应鼓励,因为这类过当处事明显会伤害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建设的积极性与甚至形成对管理员用权的恐惧感。应在采取封禁前应非常熟悉个案的具体状况、仔细研究相关行为,并给出合理的推论,证明已到不得不“采取封禁”这一最后手段。
  2. @Ericliu1912:明白理解阁下作为参与该讨论的用户的立场避嫌,相信这么做能保持该封禁申诉的客观中立论证。同时在下对您先前指出该封禁中存在可能的过重或不妥问题意见,再次表示非常感谢。祝编安。
  3. @Wolfch:感谢您提出的疑问,在下是查阅相关封禁申诉指南的以下若干条文:
    1. 其一是“所有封禁理据应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2. 其二是“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
在下已明确质疑本封禁所有理据均存在有明显瑕疵、未经正当沟通、违反假定善意、可能的曲解规则等问题,或许符合上述条文的“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一栏之规定。
此外根据封禁政策“常见解除封禁的原因包括封禁理据已不存在、承诺改善、封禁的管理员不清楚实际状况或明显的判断错误”如果Mys 721tx君未能就其封禁理由仔细地、详细地论证或驳斥上述全部质疑,则很有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在下认为Mys721tx君经过其“独立调查”对本人采取方针政策明文必须构成严重扰乱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虑沟通、初犯、未经其他用户提报、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必须按维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沟通 ”,供社群检验。最终,交由第三方管理员及社群用户判断。
以上。持续欢迎第三方用户发表评论。Gluo88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22 (UTC)[回复]